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
    5 增强网铺设;
    6 抹面层厚度;
    7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8 保温装饰板、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理、板缝、构造节点及固定方式;
    9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10 保温隔热砌块墙体;
    11 各种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4.1.4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4.1.5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每1000m²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3 当按计数方法抽样检验时,其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围护结构墙体节能工程的适用范围。本章的适用范围,基本涵盖了目前墙体节能的常用做法。除了所列举的板材、浆料、块材、构件外,采用其他节能材料的墙体也应遵照执行。
4.1.2 本条规定了墙体节能验收的程序性要求。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墙体节能工程在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对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相关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子分部工程验收。大多数墙体节能工程都是在主体结构内侧或外侧表面做保温层,故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种情况是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如现浇夹心复合保温墙板等,对此无法分别验收,只能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验收时结构部分应符合相应的结构标准要求,而节能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1.3 本条列出墙体节能工程通常应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具体部位和内容,以规范隐蔽工程验收。当施工中出现本条未列出的内容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对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加以补充。
    需要注意,本条要求隐蔽工程验收不仅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还应有必要的图像资料,这是为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更好地记录隐蔽工程的真实情况。对于“必要”的理解,可理解为有隐蔽工程全貌和有代表性的局部(部位)照片。其分辨率以能够表达清楚受检部位的情况为准。照片应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与文字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4.1.4 要求保温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潮、防水措施,目的是保证材料性能和品质。采取防火措施,则是为了预防火灾,保证施工安全。鉴于多数未经防火处理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均为易燃或可燃材料,各地发生过多起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故施工过程中采取防火措施十分重要。常用的措施有:遮挡或覆盖、建立现场用火审批制度、设立专门的看火人员等。具体措施应当在专项施工方案中给出。
4.1.5 本标准第3.4.1条规定了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划分方法和应遵守的原则。如果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需要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本条规定的原则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基本一致。
    应注意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并非是唯一或绝对的。当遇到较为特殊的情况时,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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